2026-04-04 08:09 来源: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李 㴵


•“世界福文化”专题•

     10. 康德的德福一致思想


 

“有德者有福”“德福一致”的理念,是世界福文化中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这体现了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与幸福的深刻理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行善本身就是一种福分,强调通过行善来积累德行,从而获得幸福。在西方福文化传统中,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对德福一致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系统论证,他为道德行为与幸福之间的联系赋予了宇宙性的秩序和目的性,认为道德不仅是一种内在的自律要求,也是实现个人幸福的必由之路。

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德国启蒙时期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康德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齐名,被公认为西方哲学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他在德国哥尼斯堡大学接受教育,并在那里任教,一生未曾离开过这个知识家园。康德的学术成就主要体现在他的三大批判著作中:《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康德对“有德者有福”“德福一致”的观点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论述,这一观点虽然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就有所体现,但康德的阐释为这一理念提供了新的理论深度,并对世界福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康德在论证德福一致性时,建立了自己独特的证明架构和体系。他的目的不在于证明简单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关系,而是从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本质出发,探讨道德行为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这种证明方式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色,它关注的是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康德回答了“人为什么会有意去做一些他不想做的事情”这一问题,他的论证立足于道德责任或义务之上,强调道德行为的自律性和内在价值。通过这种方式,康德不仅为德福一致性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也为理解人的道德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道德责任(义务)与福祉

 

在康德的哲学中,道德被赋予了责任和义务的深刻内涵,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不仅是出于内心的自律,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康德认为,责任或义务与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个人尽到了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才能获得享受幸福的合法权利。

责任或义务是福祉的来源。康德强调,当一个人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时,他的内心会充满喜悦,生活变得充满意义,这样的人无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康德的道德责任幸福理论,正是基于人的这一天性而构建的。他认为,道德责任是追求幸福的最高行为准则,应当受到无限的推崇和尊重。康德明确指出,在责任与幸福的关系中,存在一种规律:人们“理应增进幸福并非出自偏好而是出自责任。只有从这个规律出发,他的行为才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他还指出:“因为正是在这里,这种品质的价值显露了出来,这个价值既是道德的,又无可比拟地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价值:他行善,不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责任。”([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在康德看来,偏好是指个人的兴趣和喜好,而幸福则来源于履行责任而非偏好。人们追求幸福,不是因为个人喜好或兴趣,而是因为履行责任是一条道德规律。同样,人们行善也不是因为喜欢行善,而是因为行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当人们完成这一义务后,他们将自然而然地感受到幸福感的提升。因此,行善是福。 

图片.png07.png

《善良的撒玛利亚人》

荷兰画家凡·高创作的油画,意在表达善良的人,好心人,见义勇为的人。画中表现了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有一个撒玛利亚人经过,不顾教派的隔阂而帮助他,还自己出钱把他送进旅馆休息。善良是一种高级的人格,拥有这种人格的人,其内心永远是幸福的,其人生总有福祉。

个人偏好并不总是与福祉相关。康德指出:“这个幸福常常是如此规范的,以致它会明确地阻挠某些偏好,人们不能从那些置于幸福名下的所有偏好的全部满足中,形成一个明确无疑的概念。”([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7页)这表明,个人偏好并不总能与幸福挂钩,因为追求幸福有时会限制我们的某些愿望。那么,我们如何超越个人的偏好,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呢?答案在于人性中的理性。康德进一步阐述:“一个有教养的理性越是蓄意谋划求取理性自身对生活与幸福的享受,这个人也就越发得不到真正的满足。”([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这说明,个人的偏好,作为感性的体现,往往不能满足我们对幸福的追求。感性的冲动往往不能带来真正的福祉。只有通过理性,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满足。理性告诉我们,要遵循道德责任,履行道德义务,这将引导我们超越个人的情感冲动,追求更深层次的满足和幸福。

除了理性,康德还强调了人的另一个天性——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或可理解为内在的善心,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本善的观点不谋而合。孟子提出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康德似乎也持有这一理念。康德对善良意志的论述颇为丰富,他指出:“在这个世界之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再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称为绝对的善了。

 毫无疑问,有许多东西,从某些方面看来,是好的和可欲求的,例如①具有心灵上的能力(无论称它是什么):智力、机敏、智慧;②具有情感上特质:勇敢、决断、坚韧;③具有幸运的收获:权力、财富、荣誉;④具有幸福的条件:健康、安乐、对自己处境的满意。但是,人如果具有这些东西但其意志不善良,那么,也可产生极坏的后果。如果不是善良意志指导它们慎重选择道德的善,它们就会导致傲慢与自恣。这在一个没有偏见的观察者看来,一个人虽然遇事顺利,但如果缺乏纯粹的善良意志,总是不令人产生好感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善良意志是一个人要过幸福生活所必备的条件。”(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8页

康德明确指出,没有善心,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也不会赢得他人的好感,反而可能导致傲慢和偏见。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福利与舒适,这些通常被认为是幸福的东西,如果缺乏善良意志的指引,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今天,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傲慢和偏见现象,进一步证实了康德关于幸福的理论的正确性。一个没有纯粹善良意志却享受着荣华富贵的人,在理性的旁观者看来,是难以引起好感的。

在康德的幸福思想中,善良意志的价值超越了个人偏好。善良意志之所以被视为善,并非因为其结果的正面影响,而是因为它本身作为一种内在动机不仅善良,而且是理性指导下的行动。善良意志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良好愿望,还表明了他在能力范围内,尽一切努力去实现善的价值,去促进人类的福祉,而不受结果成败的影响。在追求福祉的道路上,康德强调了良好动机和理性行为的重要性,而结果是否带来幸福并不是关键所在。这正是康德幸福观念的独特之处。

一个纯粹善良的愿望,受到客观规律的引导,而非强制。在康德的视角中,善良意志扮演着绝对命令的角色,它是一种内在的道德驱动力,引导人们在实践中追求善,而不是单纯地追求个人的幸福或成功。

 

    (二)绝对命令与福祉的实现

 

对于追求幸福,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通过实际行动,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人们所渴望的福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的准则,便是道德命令。

康德所阐述的绝对命令,是一种无条件的道德指令。与之相对的,是那些以特定条件为前提的有条件命令。康德认为,从善良意志出发去追求幸福,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命令。这种命令能够指导我们,在增进福祉的行为中辨别哪些是善良的,哪些不是。基于这一判断,人们应当执行那些被认为是善良的行为,而放弃那些不善良的。康德这样解释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所要求的行为,却是不牵涉到自身以外的任何目的,自身就是必须要作的,这种命令,我们可称为自明的实践原则。”(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379页 康德的意思是,绝对命令是由追求福祉的内在目的所决定的,我们不能将其他目的掺杂其中,不能将其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绝对命令强调,在实现福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善良意志的无条件性,这是一条无须证明、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我们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必须坚守的指南。

什么是有条件的命令?康德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凡人精于选择达到自己的幸福的手段,我们称为(狭义的)精明,因此,一个命令,如果只在于指示选择达到个人幸福的手段,那就只是一种精明的准则,它必然是有条件的命令。它命令行为,也不是绝对的,只不过当作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已。”(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79页康德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命令,也称为假言命令,是依附于特定条件的,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牺牲他人的福祉以实现自己的幸福,将他人作为自己享福的工具。这种精神是狭隘的。那些精明的人,在追求个人福祉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利用他人的力量,甚至牺牲他人的福祉。即便这样的福祉得以实现,也是不道德的。因此,康德认为有条件的命令是不可取的。我们不应服从有条件的命令,因为它是特殊的、偶然的,而非普遍的、必然的。

绝对命令则是道德的命令,它要求人们的行为基于正确的动机,而非仅仅追求结果。换言之,只要动机是正确的,结果自然正确;但如果只关注结果的正确性,动机可能会出错,可能会将他人作为实现自己幸福目标的工具,可能会利用他人。因此,绝对命令要求我们把自己和他人都视为目的,而不是工具或手段。我们既要追求自己的幸福,也要促进他人和社会的幸福。只有绝对命令才是我们实践福祉的正确规律。我们以绝对命令来指导意志,就能确保所获得的福祉具有道德的合法性。因此,在康德的哲学中,绝对命令成为他的道德法则。康德有一句名言,也是刻在他墓碑上的话:有两样东西最令人惊奇和敬畏,那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这里的道德律即绝对命令。

那么,我们如何遵循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呢?康德认为,这需要依赖于人的善心——即善良意志,以及理性。在追求福祉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仅仅从结果出发,那么福祉本身也可能沦为手段。只有当我们的行为源自理性和善心,我们才能确保动机的纯正,从而确保结果的正确性。我们遵循绝对命令时,如果不以理性为指导,就可能会被感性的欲望所驱动,去追求个人的幸福。康德指出,欲望是主观的,源自人内心的强烈冲动;而理性则是客观的,源自人对特定目的的追求。

不仅如此,要真正服从绝对命令,就必须以内在的义务感来推动。康德曾说:“如果义务要成为有意义的概念,要成为对我们的行为有真正的立法权力,那么,它(义务)就必须只表现在绝对命令中,而不是表现在有条件的命令中。我们甚至还清楚确切地指出,绝对命令所包含的每一种内容,即义务规律。”(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4页服从绝对命令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义务赋予我们追求福祉的立法权力,它内嵌于绝对命令之中,确保了我们所获得福祉的合法性。因此,义务也被称为义务规律。义务是人们在增进福祉的实践中必须无条件遵循的。如果享有福祉是人们的权利,那么只有履行义务才能确保这一权利的实现。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康德之所以强调福祉的普遍性,以及在追求福祉时必须遵循绝对命令,是因为他将人视为目的本身,而非仅仅是手段或工具。每个人,无论身份如何,都有权享受福祉。我们不能利用他人作为获取个人福祉的工具,也不能为了自己的福祉而对他人造成伤害,因为人的本质是目的,而非手段。康德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人,或者更广泛地说,每一有理性者,都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着(不是只作为这个意志或那个意志所利用的工具)。所以,人,不管做什么事,不管牵涉到自己或其他有理性者,他都必须被当作一个目的看待。”(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6页)这体现了康德的人文思想,展现了他作为启蒙思想家对人的尊重。在西方中世纪,神学价值观占据主导地位,人被视为神的仆人,人的目的性和福祉似乎只能依赖于神的赐予。康德的启蒙思想旨在唤醒人们的理性,帮助人们从束缚的状态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自我,依靠自己的意志去实现幸福生活。正是在“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或工具”的理念指导下,人类社会才能朝着共同幸福的目标迈进。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同样蕴含着深厚的民本、人本思想。例如“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人是社会的根本,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种以人为目的的思想,在不同文化中都有所体现,是中外关于福祉理论的共同点。

康德通过对比人与自然界中的无生命之物,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大自然中的无理性者,它们不依靠人的意志而独立存在,所以它们至多具有作为工具或手段用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物’。反之,有理性者,被称为‘人’,这是因为人在本性上就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不能把他只当作‘物’看待。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6页把人当人看,而不是当作工具,这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人为目的,意味着以人的福祉为最终目标,体现了绝对命令的精神。

“人类,以及每一个有理性者,自身就是一个目的——这个原则,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制约。”(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7页)康德的“人是目的”的思想,对今天造福世界的实践活动,具有十分现实的价值。人类社会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都需要相互尊重,把对方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只有这样,世界的福祉才有可能实现。

 

    (三)道德王国就是幸福王国

 

德福一致的最高境界,便是构建一个道德王国,居住其中的每个人都沐浴在无尽的福祉之中。

在康德的幸福思想中,每一个有理性者追求幸福的行为准则,既是个人的,也必须是普遍的。只有当这一准则成为所有追求幸福之人共同遵循的原则时,它才能上升为道德律令或绝对命令。康德将这种道德律令称为“意志自律”(或自决),与“他律”形成鲜明对比。这是康德思想超越前人之处。

每一位有理性者,通过将个人行为准则提升为普遍准则,进而实现自律。人们遵循自律原则,组成一个有序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便是一个“王国”。在这个王国里,一个目的具有普遍的效力,尽管每个人的目的各有差异,但当我们抽象掉这些差异,每个人目的中的共同部分便汇聚成一个整体——这就是“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众多目的形成一个有序的系统。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这个目的王国的一员,他们为自己设定了个人目标——追求福祉。在这个王国中,每个成员都摒弃了私利和冲动,以理性为行动的指南。

一个有理性的人,其意志是自由的,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目标,康德将这种状态称为意志自由。拥有意志自由的人,能够自律,即自行作出决策。而且,正是由于理性,他不会盲目追随自己的欲望和爱好,而是遵循道德律的指引。如果一个人完全服从感性的驱使追求欲望或爱好,虽然可能带来个人的愉悦或幸福,但这种幸福是片面的、个别的,而非普遍的福祉。康德并不认同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福祉观念。

在康德所描绘的道德王国中,道德律的地位高于个人的幸福。人们必须以义务为出发点,对道德律持有敬畏之心。当个人在追求基于欲望和爱好的幸福时,可能会出现以个人利益为导向的行为,从而导致违背道德和义务,甚至做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这既是康德所反对的,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大敌。康德曾说:“爱好是盲目的和奴性的,不论它是否具有好的性质,而理性当事情取决于德行时不仅必须扮演爱好的监护人,而且必须不考虑爱好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只操心它自己的利益(兴趣)。”(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这意味着,我们应当以理性为行动的指南。一个有理性的人,必然会遵循道德规范,因为道德律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福祉,要求每个人将自己的偏好与道德律本身进行比较,在这种比较中,个人会感到自己的渺小,从而激发对道德律的敬重。这样,道德王国便成为德行的王国,而道德律本身便是这个王国的国王。

德福一致,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幸福,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福祉。在道德王国中,一切福祉都必须服从道德律至高无上、无条件的命令。道德律的使命是确保整个目的王国实现其追求至高福祉的目标,而非仅仅满足个别成员的欲望或爱好。这正是康德德福一致理念的深刻之处。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道德律属于超验世界或理性世界,它是道德王国的至高法则,而幸福则属于感性世界,尽管两者在本质上难以融合,但通过敬重,它们成功实现了和谐统一。敬重,便是连接幸福与道德律的桥梁。理性的道德律,要转化为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必须通过感性,即人的情感来实现。敬重作为一种情感范畴,当人们在各种活动中都对道德律怀有敬重之心,展现出谦卑,抑制自身的自负心理时,人们就会在道德律的指导下,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进而享受真正的幸福生活。

康德的德福一致观念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强调当个人的欲望或幸福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道德,甚至主张使用赞扬和谴责的手段来维护道德的权威。他指出:“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这表明,道德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则,是义务,具有强迫性,需要得到人们的敬重。为了维护道德律,有时甚至需要牺牲个别人的特殊幸福,因为道德律是确保更高级的幸福、整个社会的福祉的绝对命令。康德的福祉观追求的是在道德律支配下的至善,至善即是最大的善,也就是至福、永福。

康德关于世界福祉的理念,面临着自由主义福祉观的挑战。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关注个体的幸福和追求;而康德的理念则将道德律视为实现福祉的核心,主张个体的幸福应当与普遍的道德原则保持一致。这种理念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强调个人主义和自我表达的文化背景下,可能会遭遇质疑和挑战。然而,康德的福祉观为世人提供了一种深刻的视角,即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不应忽视对他人的尊重和对普遍道德法则的遵循,因为真正的幸福不是孤立的,而是在道德律的框架内,与他人和谐共存的结果。康德的理念主张人们超越狭隘的自我关注,寻求一种更为全面和深远的人类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