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5 09:17 来源: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蔡天新


·“海丝文化与福建”百题·


莆田卷)92.明代海禁政策与兴化海上贸易曲折发展

 

朱明政权长时间实施的海禁政策,严重阻碍了对外经济交流,并引发了海上走私的长期泛滥。明初,朝贡渐衰,至明嘉靖二年(1523年)基本停顿。而私人海上贸易却大规模发展起来,尽管朝廷严加禁止,“重而充军”,但屡禁不止(明)陈世懋:《闽都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明中叶,朝廷一度放松了海禁,但始终持消极态度,对民间海上贸易仍有着诸多限制,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海上走私活动。明末,虽然朝廷逐渐放开海禁,允许民间对外自由贸易,但朱明政权已经日薄西山,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已经无法挽救明朝走向覆灭的历史命运。

 

一、海禁政策

 

朱元璋执政之初,原本希望通过海上贸易增加财政收入。但因沿海倭寇祸患愈演愈烈,朝廷于洪武三年(1370年)诏令“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断绝与东亚各国的通商贸易《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明洪武七年,朝廷又撤销泉州、明州(宁波)、广州等3个市舶司,除琉球外,海上贸易全部停顿。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为由,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禁止海上贸易《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再度重申禁海。明初的海禁政策,步步升级,越禁越严,从“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到“禁民入海捕鱼”,再到“寸板不许下海”,直至“全家发边卫充军”和“依律处斩”“枭首示众”《大明律法》(刑法)

朱棣执政时,海禁稍微放松,海上贸易一度兴起。但永乐三年(1405年),朝廷又下达禁海令,一切“遵洪武事例禁治”,严禁沿海百姓与日本商人通商贸易。宣宗皇帝登基后,于宣德八年(1433年)颁发禁海令:“凡私通外夷,贸易番货者,正犯处死刑,家人戍边”。明成化三年(1467年),朝廷又加大“禁海”力度,诏令“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大明律法》(刑法)。明嘉靖(1522—1566)年间,沿海倭寇祸患日趋严重,朝廷诏令“福建濒塘海居民,私载海船,交通外国,因而为寇。郡县以闻,遂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不能远行)。所在有司,防其出入”,禁止商人出洋贸易《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七

明末,朝廷还先后颁布3次较为严厉的海禁,如明天启四年(1624年)、天启六年、崇祯十年(1637年)等。

明代,朝廷曾几度放松海禁,有限制地允许商人开展对外贸易。但其初衷始终是消极的,即在无法遏制日趋猖獗的海上走私时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其中最有代表性是“船引”(即出海凭证)制度。如正德嘉靖(1506—1566)年间,朝廷开放了漳州月港为对外贸易港口,又实行“船引”制度,但总共只发放了88张出海“船引”。中国海疆辽阔,海商众多,88艘“船引”显然僧多粥少。虽然后来增加到100张、210张,但对于东南沿海数十万海商队伍而言,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二、对外经济交流曲折发展

 

明代,兴化对外经济交流经过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明初,朱明政权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一度允许民间海上贸易,朱元璋曾委任蔡哲为福建参赞,并告谕:“福建地濒大海,民物富庶,番舶往来,私交者众,往时官吏多为利訹,陷于罪戾,今命卿往必坚所守,毋蹈其过。”《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二《罢太仓黄渡市舶司》 既希望适当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朝廷税赋收入,又担心海禁开放将引发后患,表现出朱元璋的矛盾心理。

洪武三年(1370年)泉州市舶司复设后,海禁稍微放松,兴化对外贸易开始恢复,商人多从泉州出港,前往东南亚各国经商贸易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但不久朝廷又实行“勘合”贸易制度,所有蕃货贸易均由官牙经营,兴化境内出现官设“牙行”,“牙行”设“牙官”,负责收购外贸货品。豪门巨室间有冒充牙官,采购货品乘巨舶贸易海外者莆田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莆田市志》,方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0页。据史书载,从洪武二十年起,朝廷加大海禁力度,“实施禁海政策和勘合贸易制度,兴化对外贸易几乎中断”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明代海禁政策也不是铁板一块,出现了时紧时松、时开时闭现象。如洪武四年(1371年),朝廷下达“禁海令”,不久便有所松动,与部分国家实行勘合贸易。兴化被限定仅通琉球。洪武末年,海禁一度松懈,“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从事海上走私贸易。明永乐二年(1404年),朝廷允许商人搭乘郑和船队前往西洋各国经商贸易。据史书载:“在郑和下西洋的20余年间……许多人可以通过充当下西洋船舰的水手、官兵等方法进行搭载式的海外贸易。”徐晓望:《福建通史》第四卷《明清》,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由于郑和非常尊崇妈祖,每次下西洋前都要在兴化招聘一些船工水手和军士一起出海。兴化人搭乘郑和船队前往南洋、西洋的同时,也开展一些小额贸易。还有一些兴化官员,利用出使之便,携带亲属一道前往出使国经商贸易。如莆田英龙东里巷进士黄乾亨出任满剌加(今马来西亚马六甲)副使,带伯弟乾刚同往就职,从事海上贸易莆田市城厢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城厢区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成化(1465—1487)年间,朝廷一度放松海禁,兴化对外贸易逐渐恢复。如“成化八年,泉州市舶司迁徙福州后,境内通海一般贸易多转向北洋诸蕃,成化十一年,莆田县进士黄乾亨、林元甫依次被册封为满剌加副使和占城(今越南南方)使,以兼理官方贸易。隆庆元年(1567年),允许民商出海,准贩东西洋蕃货。兴化商人多浮舟贩运货物,经台州、温州,航至朝鲜、日本、琉球诸国贸易。官办的牙行收购外贸货物,贩运至福州、泉州,进行勘合贸易”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朝廷恢复宁波、广州两个市舶司,海上贸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神宗、思宗皇帝执政期间,海上贸易开始兴起,兴化沿海形成了秀屿、三江口、莆禧、东沁等四大对外贸易港口。明中后期,虽然还有几次禁海,但闭关时间相对较短,尤其是崇祯皇帝执政后,因财政困难,逐渐放开海禁,兴化的对外经济交流迅速扩大,兴化商人通过海上丝绸之路积极融入东亚及太平洋贸易圈。

 

三、海上走私

 

明初,海禁政策严厉,“寸板不得下海”,但海上走私贸易仍然没有间断,“其间豪右之家,往往藏匿无赖,私造巨舟,接济器食,相倚为利”,从事海上走私活动《明世宗实录》卷一八九。兴化沿海岛屿众多,蕃客经常在岛上与居民私下交易,朝廷禁令鞭长莫及。特别是官商结合,海上走私屡禁不止,如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朱元璋曾向大都督府臣诏谕:“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尔其遣人谕之,有犯者论如律。”《明太祖实录》卷七十

为了遏制沿海官民勾结走私贸易,朱元璋派特使到福建巡海,严厉查办海防官兵走私活动。洪武二十年,朝廷又实施“徙福建海洋孤山断屿之民居沿海新城,官给田耕种”的措施刘庆:《明清(前期)浙江海防战略地位的演变》,《军事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兴化府“海上岛屿,若湄洲、若上竿、下黄竿,与夫南日山,宋元以来居民甚多。洪武初,以勾引蕃寇,遗祸地方,守备指挥李彝奏请迁内地,岛屿遂虚”(明)周瑛、黄仲昭:《重刊兴化府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南日里原与福清隔海,以其远岛而弃之。故调移其民居于枋头等地”(明)郭造卿:《闽中分处郡县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6册,第21页。还有黄瓜、乌丘、筶杯等岛屿的居民,也被官府迁徙内陆居住。到了洪武末年,兴化“沿海军防森严,非法走私活动稍敛”莆田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莆田市志》,方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3页

据载:“禁海期间,沿海舶户多冒禁出海,采购货物,行货转贩外洋。”任放:《明清长江中下游市镇经济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特别是宣德至天顺年间(1426—1464),“莆、仙民间商船的对外贸易悄然兴起。一时冒禁出海,行货转贩,市易诸夷,外通各洋,以代农贾之利,比比皆是。商民岁贩糖饴稻麦之属,浮运台泉潮,贸易为利,南匿(今南日)遂成‘澳蕃船窟’”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嘉靖(1522—1566)年间,东南沿海“倭寇骚扰作乱,走私活动复发,豪门巨富和府、县官吏多插手偷漏税征走私”莆田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莆田市志》,方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7页。特别是万历(1573—1620)年间,官员参与走私活动非常普遍,不少兴化官兵将亲戚朋友安插在“官牙”“牙行”,假公济私,官商勾结。一些海防武职受通蕃土谷“哪哒”(走私者的别称)的“报水”,即能分到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便私放蕃船货物出入,导致兴化沿海走私日趋猖獗,南日、黄竿、湄洲、乌丘等岛屿长期沦为走私窝窟和进口商品的中转站。“南日孤岛断屿,倭艚樵汲,必泊此岸,古称为贼澳船窟。”(明)林兆坷:《舟山南日说略》

倭寇祸患期间,沿海商人勾结倭兵走私。据载:“嘉靖末,倭乱横行,武装走私猖獗,对外贸易遭到空前的破坏,消颓不振。”如“天启四年(1624年),莆田舶商洪陛参加广东海澄颜思齐海外贸易集团,多往日本及东南亚经商(走私)”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8页。颜思齐不但组建了大型船队,而且拥有数量众多的海上武装,长期盘踞台湾和沿海各岛屿,从事海上武装走私活动。

 

四、通商国家与进出口商品

 

  由于朱明政权长期实施海禁政策,民间海上贸易严重受阻,兴化府与海外各国的通商贸易出现了时通时断现象。明初,朝廷规定福建与东亚各国通航通商,兴化主要与琉球、高丽等通商贸易。但昙花一现,不久又被朝廷所禁止,仅剩下琉球一国。永乐、宣德年间,一些兴化海商跟随郑和下西洋船队出洋贸易,兴化商人与东南亚各国有少量的通商贸易,偶尔也远航到非洲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通商,但规模甚小,通航次数屈指可数。明末,朝廷逐渐放开海禁,与兴化府通商通航的国家大幅增加。

(一)通商国家和地区

受明代实施海禁政策影响,兴化对外通航和通商的国家和地区略有减少。明初,朝廷复设泉州市舶司,兴化商人多由泉州出海,前往东南亚各国经商贸易。明成化(1465—1487)年间,市舶司移置福州,兴化海商主要前往东亚地区经商贸易。隆庆(1567—1572)开海后,兴化海商可以往南洋、西洋等地经商,通商和通航的国家增多。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载:“明代,泉州刺桐港因航道淤积而衰废,漳州月港取代之而兴。境内商贾多经福州港口及漳州月港转口通商。通商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朝鲜、琉球、吕宋、猫里务(菲律宾布里亚斯岛)、下港(今爪哇)、美洛居(马鲁古群岛)、苏禄、柬埔寨、暹罗、旧港(古为三佛齐)、苏门答腊、大泥(今马来半岛)。”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明中期,朝廷撤销福建市舶司,偶尔也允许民间开展海上贸易,且没有指定对外贸易港口,兴化商人可以直接从本埠港口出发,到海外各国贸易。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载:“隆庆元年,(朝廷)允许民商出海,准贩东西洋蕃货。兴化商人多浮舟贩运货物,经台州、温州,航至朝鲜、日本、琉球诸国贸易。”

明代中前期,兴化府对外通商的国家共有16个。但到了“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福建巡抚许孚远制定海禁条规称:行驶东、西洋的商船,岁以88艘为限。其航行地点和船只分配‘船引’以次为”,“即以今婆罗洲为界,婆罗洲以东称东洋,以西称西洋”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兴化商人能够领到“船引”者甚少,对外贸易严重萎缩,通商国家和地区大幅减少。

明末,海禁全面开放,兴化海商积极开展海上贸易,兴化通航通商的国家增多,主要有琉球、日本、高丽、越南、泰国、吕宋、菲律宾、爪哇、马鲁古群岛、苏禄、柬埔寨、三佛齐、苏门答腊、大泥等马来半岛及印度洋岛屿等地,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兴化商船已经远航非洲的红海和非洲西海岸,以及南美洲和北美洲,环球贸易已将东西两半球连在一起。

(二)进出口商品

明代,兴化进口商品繁杂,主要有珍珠、胡椒、犀角、玳瑁、象牙、槟榔、木棉、葛布、药材、沉香、檀香,以及番薯、落花生、烟草、玉蜀黍、宝石、肉豆蔻、香料、香木、番米、绿豆、西红柿等。

出口商品以农产品为主,手工业品为辅。主要以土特产为大宗。纺织品有青布、印花布;生活用品主要有草席、纸伞、土烟、土纸、瓷器、铁锅;食用品有荔枝干果、桂圆干果、橄榄、海盐、蔗糖、烟丝、白酒、蜜枣、大米、兴化米粉、粉干、小麦等莆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7页

陶瓷器皿也是明代海上贸易的重要物资。据史书载:“仙游万善里(今度尾)潭边有青瓷窑,烧造器皿颇佳。及本县北洋澄林有瓷窑,烧粗碗碟;南洋濑溪有瓷窑,烧酒缸、花盆等器。”(明)周瑛、黄仲昭:《重刊兴化府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兴化陶瓷产品除了本地销售外,还大量销往海外各国。

明中后期,兴化境内大宗的出口货物有荔枝、桂圆等干果和纺织品及蔗糖等,对外贸易形式仍以易货交换为主,但也有一些兴化商人在东南亚各国创办商店,自营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