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说两岸·
黄宗鼎齿录涉及的封赠问题
汪毅夫
黄宗鼎遗照(作者供图)
黄宗鼎是1895年联名上书抵制《马关条约》的台湾举人之一,他是1889年中为举人的。
1995年,我写作《台湾近代诗人在福建》一书时发现并引录了黄宗鼎的举人齿录。在黄宗鼎中举130年后的今天,我想谈谈其齿录涉及的封赠问题。
黄宗鼎的举人齿录记:“曾祖嘉荣,诰封奉政大夫、晋封朝议大夫同知衔广西思恩县知县;曾祖妣氏叶,诰封宜人、晋封恭人;祖惠,号培轩,诰封奉政大夫、晋封朝议大夫同知衔广西思恩县知县;祖妣氏刘,诰封宜人,晋封恭人。”这里涉及了清代同职官制度相配套的封赠制度。清代职官分九品,各品又分正、从二品,凡18个等级。封赠制度则规定,官员任职两年即可向朝廷请求本人和妻子的封赠,一品封赠可推恩及于曾祖父母,二品、三品可推恩到祖父母,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可推恩到父母,八品、九品可以辞本身封赠“貤封父母”,四至七品官可以辞本身封赠推恩及于祖父母。若本身晋级加官,可以按规定将新得封赠推恩及于长辈。在黄宗鼎的齿录里,曾祖父母、祖父母其实是黄宗鼎父亲黄玉柱的祖父母、父母,他们的封赠是从黄玉柱的封赠而来的。黄玉柱中举后从广西思恩县知县加同知衔、补直隶州知州,从正七品晋级至正五品、从四品。正五品的封赠是奉政大夫,其妻为宜人;从四品的封赠是朝议大夫,其妻为恭人。本来,黄玉柱的封赠只可以推恩到父母(黄宗鼎的祖父母),但黄玉柱辞本身封赠所以推恩及于其祖父母(黄宗鼎的曾祖父母)。从黄宗鼎的举人齿录还可以看到,黄玉柱晋级加官后又将新得封赠(朝议大夫、恭人)推恩及于长辈。
(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